《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凯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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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2020年8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等五个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目的和过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适应测绘工作支撑自然资源管理,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支撑各行业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我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管理、地图审核管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管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文件实施后,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加强我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提升地理信息产品质量水平,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测绘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测绘单位诚信自律,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地图市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提高全民的测量标志保护意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18年4月试行,两年试行期满,此次结合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一起进行了修订。在制定过程中我厅通过调研、函调、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厅相关处室、盟市自然资源局、部分测绘资质单位等征求了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汇总修改,再次组织专家进行了座谈论证,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备自治区司法厅,经自然资源厅2020年第七次厅务会会议通过,发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5、《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

  7、《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77号令)

  8、《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9、《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

  三、主要内容

  (一)《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测绘资质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测绘质检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质量奖惩、附则等六章,共二十九条。

  1、明确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质检机构的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行监督检查,要求对测绘资质单位不少于3年覆盖监督检查一次。

  2、细化了测绘单位质量管理要求

  《办法》规定了测绘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体系,配备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查人员。明确了配备的专职、兼职人员数量,加强对检查人员的教育和岗位培训。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是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责任主体,实行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检查制度。

  3、强化了奖惩措施

  《办法》明确了测绘资质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理方式。丰富了质量奖惩的相关内容,为鼓励测绘单位提升质量,提出了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等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测绘单位予以处罚。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查结果应当作为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信用管理平台。

  (二)《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

  《细则》共十六条,涵盖了适用范围、职责分工、信息分类、信用征集、发布查询、异议处理、失信惩戒等内容,《指标体系》将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三大类别。

  1、细化了信用管理内容

  《细则》细化了测绘活动的信用信息内容,对良好信息、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的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测绘行业信用管理体系。

  2、细化了奖惩措施

  《细则》细化了奖励和惩罚的相关内容。测绘单位拒绝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纳入信用管理平台。提出了对信用良好的测绘单位的鼓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测绘单位的惩罚措施,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机制,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风建设。

  (三)《内蒙古自治区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办法》共二十三条,包含了地图审核的职责划分、地图审核的申请与受理、地图审核的内容和依据、地图审核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内容。

  1、增加了监管地图的范围。

  《办法》将电子地图、互联网地图、影视中附插的地图、其他形式的地图及各类产品附有的地图图形均纳入了监管范围,适应地图的表现形式、传播方式迅速网络化,促进地理信息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2、明确地图送审程序

  《办法》按照“谁公开谁送审”的原则确定了地图送审主体,细化了送审程序。

  3、明确了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

  《办法》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定了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盟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地图审核职责的划分,下放了部分地图审核权限,建立地图分级审核制度。

  4、强化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管理要求

  《办法》新增了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必须配备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进行安全审校,且使用经过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保证互联网地图服务安全。

  (四)《内蒙古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实施意见》

  1、明确了职责划分

  《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限,规定了管理权限,下放了测量标志迁建审批权限。

  2、加强了科学管理

  《意见》要求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并要求将管理经费列入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3、增加了宣传教育

  《意见》新增了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内容,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实施意见》

  1、明确了部门职责

  《意见》明确了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责任,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使用一体化的标准,明确了管理权限。

  2、规定了备案、汇交的程序。

  《意见》明确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成果汇交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简化了流程,便于信息化管理。

  3、强化了监督管理。

  《意见》要求加强对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监管,及时编制、公告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目录,并定期发布,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共享奠定了基础。

  四、生效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五个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http://zrzy.nmg.gov.cn/xxgk/zcjd/202101/z20210120_903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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