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凯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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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辽自然资发〔2021〕3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沈抚示范区城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加强土地复垦规范化建设,现就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明确土地复垦承接部门。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是土地复垦管理的基本遵循。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土地复垦工作的认识,落实土地复垦工作责任。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复垦工作职责分工为:以补充耕地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耕地保护监督处负责,以增减挂钩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负责,以生态修复为目的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市、县自然资源局要明确土地复垦职责承办科(处)室,具体科(处)室要责任到人,并做好与改革前原负责科(处)室、上下级自然资源部门、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衔接。涉及行政审批、涉企办事事项的,要按照要求明确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办结时限等。

  (二)厘清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权限。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原则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市自然资源局有相关下放规定且仍适用的,按规定执行。省发证大中型矿山和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省发证小型矿山和市县发证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省发证矿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辽政办〔2020〕46号)规定执行。

  (三)落实县级土地复垦方案初审责任。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工作,建立会审制度,重点审核:土地复垦义务人主体资格;土地复垦方案中权属、地类、面积、复垦范围、损毁程度等内容是否准确;拟损毁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复垦方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征询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意见并公示;核实土地复垦义务人以往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审核土地复垦方案中标注复垦区范围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并加盖县自然资源局公章;拟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能否满足监管工作需要。未经县级初审的土地复垦方案,上级部门不予审查。

  (四)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管理。建设项目临时用地涉及不同设区市的,原则上以市为单位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并分县(市、区)编制土地复垦实施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土地复垦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自然资源局备案。具有方案审查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复垦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规范性及土地复垦义务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原则上要与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一致,严禁将相关临时管理机构或施工单位确定为土地复垦义务人。召开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会议时,所在市、县负责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人员、用地单位代表须按要求参加会议。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方案审查所需的专家咨询费原则上由主管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落实,不得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或编制单位收取,同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明确土地复垦验收权限。严格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51号)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做好土地复垦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工作。生产矿山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发证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同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验收合格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原则上由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局负责,同一土地复垦方案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市自然资源局要结合临时用地审批权限,统筹开展整体验收确认工作;历史遗留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验收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或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确定验收权限。

  二、加强监督管理

  (六)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备案情况、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及复垦质量、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监管及使用情况、完成土地复垦项目申请验收情况。

  通过省、市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由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监管,涉及多个县(市、区)的,市自然资源局要统筹监管。

  (七)加强土地复垦费用管理。生产矿山土地复垦费用纳入恢复治理基金管理,首次预存的数额不少于土地复垦静态总投资的20%,并于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须一次性足额预存,并由县自然资源局、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补齐。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要求,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支取、使用。各地要依据相关规划,统筹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历史遗留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

  (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各地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动态管理。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及时纳入土地复垦义务人名录库,经验收确认已履行完毕土地复垦义务的,及时调整出名录库。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公告后,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开展事前自查,通知土地复垦义务人提供相关档案材料,配合检查组做好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级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土地复垦义务人存在违反《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做出处理。

  (九)严格把关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要求编制或修改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未通过审查不按要求补正的,不予批准临时用地及相应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复垦义务人是矿山企业的,不予批准矿山企业新的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十)加强土地复垦后期管护。将土地复垦后期管护措施作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的重要内容,明确约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管护期限、管护措施及所需经费,原则上管护期限不少于3年,管护经费纳入土地复垦费用预算。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复垦为耕地的,要根据农作物长势和工作需要开展复垦后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改良工作。土地复垦费用监管部门要将土地复垦验收结论及后期管护情况作为土地复垦义务人支取使用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重要考量,同时,避免过多资金监管造成企业负担。

  (十一)加强土地复垦资料档案管理。县自然资源局须对辖区内通过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和电子数据存档备案,以土地复垦方案为单元,建立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监管档案。

  三、做好工作衔接

  (十二)坚持规划引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及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必须依据相关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复垦工作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统筹实施,结合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对实施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评估。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数据平台基础上搭建土地复垦信息系统,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十三)落实表土剥离利用政策。土地复垦义务人生产建设活动中可能损毁耕地、林地、草地等,应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剥离、存放、回填利用,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十四)节约利用水资源。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应坚持以水定地、量水而行,复垦方向为耕地等需要灌溉的,应充分论证水资源平衡分析方案,在有保障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利用地表水作为灌溉水源。

  (十五)发挥土地复垦激励政策作用。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的规定,充分发挥土地复垦激励政策的导向作用,统筹推进生产建设活动及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工作。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为可利用状态的,依法支持其复垦后的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

  四、其他相关要求

  (十六)落实土地复垦年度报告制度。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县自然资源局报告当年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市自然资源局应于每季度末填报土地复垦情况报告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整理汇总所辖县上年度所有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情况、临时用地到期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资金监管情况、土地复垦验收确认等情况,形成工作报告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十七)及时总结土地复垦成效和典型案例。结合土地复垦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指导,从制度建设、土地复垦率和复垦质量提升、技术创新、改善环境、社会反响等方面,梳理总结《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成效;总结土地复垦典型案例,通过官方媒体开展正面宣传,推广土地复垦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提升土地复垦质量,形成良性循环。

  附件:土地复垦情况报告表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