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凯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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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桂国土资发〔2017〕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 年10 月27日

  
广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是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和有力抓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推进方案(2017年—2018年)要求,为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做好我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届全会和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鼓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规范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城镇更新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城镇建设人口、产业承载能力,建设和谐宜居城镇,为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谱写建党百年广西发展新篇章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和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合理制定年度计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二)规范运作、实事求是。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范围,严格遵循开发条件和审批程序,严格规范运作,严禁擅自扩大政策适用范围和违规操作;充分考虑各市县发展历史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合理确定改造开发的方向和目标,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保证工作规范运作、切合实际。

  (三)市场取向、因势利导。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鼓励土地权利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社会各方积极性。

  (四)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和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完善利益激励机制,统筹安排公益用地和产业调整用地,让群众共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成果。

  (五)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现和谐开发。

  三、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实施一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有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高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改善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城镇化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下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可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一)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三)“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停工停产工矿用地、工业内部空闲地;

  (四)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城镇低效用地的标准,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内容

  (一)调查建库和明确范围。

  开展低效用地改造开发的城镇,要充分利用土地调查和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摸清城镇低效用地的规模、范围、用途(现状、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利用现状和改造开发潜力,查清土地权属关系,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城镇开发规划,拟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并要将拟列入改造开发范围的城镇低效用地标注在最新的遥感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空间数据库。今后要根据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实际情况对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进行实时更新。未经上图入库的地块,不得纳入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

  (二)编制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工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用地,统筹城镇功能再造、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历史人文传承、扶贫开发等,加强与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等工作的衔接,确保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健康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要附年度实施计划一览表及拟改造地块分布图,年度实施计划一览表中应当载明各改造单元名称、位置、规模、功能定位、改造模式、进度安排等。

  为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完整性,拟改造地块可涉及少量新增建设用地,但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拟改造地块总面积的5%,超过5%且总面积不超过20亩的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有关规定,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专项规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开展项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开发利用方向、改造模式、资金平衡等,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要在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评估和总结。

  评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取得的成效,总结再开发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和做法,积累可复制的开发模式,在全区予以推广,提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质量和工作水平。

  六、职责分工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核定设区市低效用地改造开发专项规划,评估总结工作成效。自治区发改、财政、住建、工信、环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指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具体组织实施。

  七、时间安排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7—2021年。其中,2017年完成调查摸底工作,2018年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培训、数据库建设和信息系统开发等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和部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2019年—2021年按计划推进项目改造开发,2021年底前开展工作评估及总结。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完成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建库,制定专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实施。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层面由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关于盘活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号),用足用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机制和各项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和配套政策,严格控制实施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改造开发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明确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服务意识,积极服务改造开发工作,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的上图入库,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守廉政纪律。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扎好笼子、定好规矩;严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跟踪评估,保证改造开发工作规范健康开展;切实增强廉政意识,确保廉洁自律。

  (四)加强宣传引导。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结合“土地日”“地球日”等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造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dnr.gxzf.gov.cn/show?id=2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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