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非法占地行为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摘编-凯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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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阅读提示】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主要情况。本次公布的指导案例中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建垃圾场等自然资源管理内容,本期法治版摘编其中两起案例,以供学习参考。

  案例1

  非法占地建起“大棚房”,当事人被追究刑责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刘强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15日,刘强指使其司机刘广岐与池杰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岐。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岐。其间,刘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刘强先后组织人员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并将其一分为二,在其中各建房间,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截至案发,刘强组织人员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每套面积350平方米至550平方米不等,内部置橱柜、沙发、藤椅、马桶等各类生活起居设施),并对外出租。经北京市原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原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5月10日,北京市原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向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移送刘广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5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对刘广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刘强有重大嫌疑。2017年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以刘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刘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查证紫薇庄园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补充查证。经补充侦查,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收集到证人李祥彬的证言,证实了合作社是刘强出资从池杰手中购买,李祥彬受刘强邀请负责核算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资金往来去向。在补充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调取了紫薇庄园临时工作人员胡楠等人的证言,证实刘广岐是刘强的司机;刘广岐受刘强指使在转让意向书中签字,并担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但其并未与刘强共谋参与非农建设改造事宜。针对辩护律师对测量技术报告数据的质疑,承办检察官专门听取了参与测量人员的意见,准确掌握所占耕地面积。

  2018年5月2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刘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2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2018年10月16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刘广岐在明知刘强是合作社非农建设改造的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且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上述事实和真相,向公安机关做虚假证明。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9年3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岐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广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延庆镇规划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虽然采取了约谈、下发《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方式对违法建设予以制止,但未遏制住违法建设,履职不到位,北京市延庆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延庆镇副镇长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1人行政记过处分,广积屯村村党支部给予该村党支部书记党内警告处分。

  指导意义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近年来,随着传统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转变,以温室大棚为代表的设施农业快速发展。一些地区出现了假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农业用途,在耕地甚至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现象,造成土地资源被大量非法占用和毁坏,严重侵害农民权益和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在全国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大棚房”予以出租出售,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破坏耕地或者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该类案件中,实际建设者、经营者为逃避法律责任,经常隐藏于幕后。对此,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引导公安机关查询非农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账户交易信息、资金走向等,辅以相关证人证言,形成严密证据体系,查清证实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对于受其操控签订合同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涉嫌共同犯罪或者伪证罪、包庇罪的相关行为人,也要一并查实惩处。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这一关键问题,可由专业机构出具测量技术报告,必要时可申请测量人员出庭作证。(检例第60号)

  案例2

  农用地变成垃圾场,镇政府“以租代征”被判违法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湖北省天门市拖市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拖市镇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未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也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与天门市拖市镇拖市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关于垃圾场征用土地的协议》,租用该村5.1亩农用地建设垃圾填埋场,用于拖市镇区生活垃圾的填埋。该垃圾填埋场于同年4月投入运行,至2016年10月停止。该垃圾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违反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未按照规范建设防渗工程等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诉前程序

  2017年2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拖市镇政府在没有申报审批获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未建设必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以“以租代征”的形式,违法建设、运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公益的行为,决定立案审查。

  2017年3月6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拖市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纠正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农用地功能。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拖市镇政府进行沟通,督促整改。3月22日,拖市镇政府针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书面回复称:其已将该垃圾填埋场的垃圾清运至天门市垃圾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并投入资金、落实专人对垃圾场周围进行了清理、消毒,运送土壤进行了回填处理,杜绝了垃圾污染,且在该处设立了禁止倾倒垃圾的警示牌。

  4月12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对拖市镇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进调查时发现,拖市镇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但整改后的垃圾填埋场表层覆土不到1米,覆土下仍有大量垃圾。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及周边地下水样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拖市镇垃圾填埋场周边地下水样中铬、铅超标严重,渗滤液中含有重金属、氨氮、磷等污染物。经专家检测评价认为,该垃圾填埋场周边水质显示出典型的垃圾渗滤液污染特性,严重影响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态安全;现存垃圾随着时间推移还会产生大量渗滤液,若不采取措施将会对周边水体和汉江造成持续15到20年的长期生态污染风险;建议采取清理转移的方法,将垃圾清挖送到市区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抽取送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原址采用回填土壤绿化。

  诉讼过程

  通过诉前调查取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固定了相关证据,认定拖市镇政府采取有限整改措施后,其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公益侵害仍在持续。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6月29日,天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拖市镇政府建立、运行该垃圾填埋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拖市镇政府继续履行职责,对关停后的该垃圾填埋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消除污染,修复生态。

  2017年12月22日,天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8年3月19日,天门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拖市镇政府建设、运行垃圾填埋场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拖市镇政府对垃圾填埋场采取补救措施,继续进行综合整治。

  指导意义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环节,也是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之举,对于促进乡村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依法履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具有管理职责。其在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时,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监管职责的公益损害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各行政机关具体监管职责、履职尽责情况、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公益受损的关联程度、实施公益修复的有效性等因素确定重点监督对象。农村违法建设垃圾填埋场可能涉及的行政监管部门包括环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建、基层人民政府等多个行政机关,而基层人民政府一般在农村环境治理、生活垃圾处置方面起主导作用。如果环境污染行为与基层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直接相关,检察机关可以重点监督基层人民政府,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督促环保部门发挥监管职责,以形成合力,促使环境污染行为得到有效纠正。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本地普遍存在类似环境污染行为的,可以经过深入调查,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建议,以引起重视,促使问题“一揽子”解决。

  (检例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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