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征收协议房屋被拆,拆迁方主张为误拆与事实不符-凯发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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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29 来源: 作者:

【摘要】原告金某某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其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协议。该房屋被被告x街道委托拆除施工的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2020年1月1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街道与施工方签订委托施工协议,施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且有指派人员在拆除现场指挥,被告x街道抗辩涉案房屋系施工方误拆,与已查明事实不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金某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征收拆迁,征收协议,误拆
一.司法案例
原告金某某原系x镇x山村民,于1992年8月20日取得位于x乡x山x(地号289)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38.1平方米,东至x,西至x,南至x,北至x,均以自墙外墙脚为界。2017年12月12日,金某某上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其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协议。
2018年8月2日,该房屋被被告x街道委托拆除施工的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原告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因具体落实拆除工作的是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属于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诉至法院。
2020年1月10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2日拆除原告金某某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律师点评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或征用,并按照土地用途进行补偿。涉案房屋属集体土地,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由征收主体所属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但仍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现被告x街道虽经相关职能部门授权实施涉案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补偿工作,但法律未授予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所属房屋的职责,违背了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鉴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被告的涉案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但仍应确认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
鉴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拆除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被告x街道系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与施工方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且有指派人员在拆除现场指挥,被告x街道抗辩涉案房屋系施工方误拆,与已查明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法院不予认可。
三.难点解读
被告x街道答辩称,系x山x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社会稳定等工作。案涉房屋位于x山x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我街道系x山x城中村改造的工作主体。
案涉房屋属于一户多宅,本应拆除。1996年4月20日,原告因离婚回迁,以其在x山没有房屋为由,申请在x山小黄岗批基建房,骗取75平方米宅基地,原告属于一户多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案涉房屋本应拆除。
本案审理的是拆除原告位于本村x处的一处房屋,该房屋有合法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审理该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过程中,与原告合法拥有的另一处房屋没有关联性,把两个强行拉到一起显然是被告推卸责任。实际情况是,1996年因夫妇离婚、户口迁回,金某某向x山委会申请批基建房。同年9月26日,x山委会同意金某某在x山x地块建房75平方米。其后,金某某在该村上述地块建房1幢。
被告对原告所在村进行旧村改造过程中,在未与原告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事先不告知原告,于2018年8月2日擅自拆除了原告房屋。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程序违法。因具体落实拆除工作的是x山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属于被告设立的临时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被告x街道拆除原告金某某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四.小结
被告主张案涉房屋系误拆,2018年4月15日,x街道与x市政工程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工程协议书,委托x市政工程公司拆除x山社区农房。鉴于案涉房屋位于x山x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原告周围的居民均与街道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房屋收补安置协议,并同意我街道拆除房屋,故2018年8月2日,街道在询问x村工作人员可拆除范围后,即要求x市政工程公司开展拆除工作,误将原告房屋一并拆除。但是这一次误拆的房屋本身就是依法应当拆除的房屋。对此,法院未予支持。
【参考资料】1.行政诉讼:征收拆迁工作中,不得实施断电及建筑垃圾封堵出行道路。2.征收拆迁:拆除集体土地房屋,应经使用权人同意并遵循其安置意愿。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下房屋被拆除,需补偿同地段同面积房屋。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2019x0702行初460号),仅供以案释法之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凯发网址的版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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